(2016)闽0426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小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小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特52号申请人:吴小华(曾用名:吴晓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堪辉,三明市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申请人吴小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小华称:2016年5月8日,肖忠军在福建省泰宁“5·8”泥石流地质灾害中失踪,经泰宁县公安局确认,肖忠军已无生还可能。现申请宣告肖忠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肖忠军,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原住尤溪县,系申请人吴小华的配偶。2016年5月8日,肖忠军在福建省泰宁“5·8”泥石流地质灾害中失踪,经当地救援机构寻找仍下落不明。2016年5月15日,泰宁县公安局向吴小华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肖忠军在福建省泰宁“5·8”泥石流地质灾害中失踪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吴小华申请宣告肖忠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忠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忠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2016年5月8日,肖忠军在泰宁“5·8”泥石流地质灾害中失踪,经泰宁县公安局证实,肖忠军已不可能生存。因已经公安机关证实且经本院发出公告后,肖忠军仍下落不明,故吴小华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忠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容 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