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代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4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被执行人代春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代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代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