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董彦昌与董常平、蒋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常平,蒋娜娜,董彦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常平,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生,住唐山市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娜娜,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唐山市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昌,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董常平、蒋娜娜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董常平、蒋娜娜上诉称,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诉讼,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唐山市滦县,则本案应由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未约定,诉请是偿还借款及利息,接受货币一方是被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