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淑珍与黎昌聪、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珍,黎昌聪,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蔡淑珍,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黎昌聪,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阳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蔡淑珍与黎昌聪、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黎昌聪、阳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蔡淑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昌聪、阳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6)川1503执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淑珍发现被执行人黎昌聪、阳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