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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付文泰与赵俊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泰,赵俊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699号原告:付文泰。被告:赵俊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泰诉被告赵俊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文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文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