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付文泰与赵俊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泰,赵俊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699号原告:付文泰。被告:赵俊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泰诉被告赵俊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文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文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