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严诚犯盗窃罪姚某、徐某等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诚,男,199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头灶镇。被告人姚亚龙,男,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头灶镇。被告人徐康成(绰号康老师),1995年生4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头灶镇。被告人陈广勤,男,199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头灶镇。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诚犯盗窃罪、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犯窝藏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诚、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严诚盗窃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严诚窃得陈某乙能的“铃木GSXR750”跨骑式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700元。(二)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窝藏20**年1月6日,严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送看守所途中逃跑,当晚到被告人陈广勤的宿舍,向陈借款后,与陈一起和被告人姚亚龙汇合,严诚告诉陈、姚二人自己被抓后逃跑,并给他们看了手腕上的手铐。后姚亚龙将严诚送到被告人徐康成的租住房内,徐康成明知严诚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了住所。2016年1月13日,陈广勤劝说并将严诚送到公安机关。姚亚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徐康成、陈广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严诚、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能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明知严诚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严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亚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康成系自首,被告人陈广勤系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诚、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严诚盗窃的事实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严诚在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兄弟不锈钢剪拆”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乙能停放在此的黑色“铃木GSXR750”跨骑式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能。被告人严诚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他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严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能的陈述,证人于中美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严诚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窝藏的事实2016年1月6日,严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送往看守所途中脱逃,当晚到被告人陈广勤上班的宿舍,向陈借款人民币1000元,后与陈一起和被告人姚亚龙汇合,严诚告诉陈、姚二人自己因盗窃被抓后逃跑,并给他们看了手腕上的手铐。后姚亚龙将严诚送到被告人徐康成位于东台市东台镇北海花园西区的租住房内,徐康成明知严诚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了住所。期间,陈广勤又借给严诚人民币2000元,并给了严诚1部手机。2016年1月13日,陈广勤劝说并将严诚送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姚亚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康成、陈广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严诚的供述,证人葛天翔等人证言,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亚龙、徐康成、陈广勤明知严诚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均构成窝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诚在被送往羁押场所途中脱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诚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认定立功。被告人姚亚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康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广勤协助抓捕同案犯,可认定立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姚亚龙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八日止。)三、被告人徐康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止。)四、被告人陈广勤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二十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审 判 员 施 展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剑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