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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方晓云与张德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晓云,赵卓军,张德国,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方晓云,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赵卓军,男,汉族,1999年11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方晓云(赵卓军之母),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德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岱崮镇住地。机构代码:689450473方晓云、赵卓军申请执行张德国、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66160.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