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与冉三林高速执法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冉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奉节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曾上游,大队长。委托代理人:XX飞,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冉三林,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与冉三林高速执法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冉三林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6执1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安审判员 邓朝德审判员 王正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