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荻申请包宝玉、邓留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荻,包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791号申请人刘荻,女,31岁,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宝玉,男,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刘荻申请包宝玉、邓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内052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包宝玉0609266101101XXXXXX账户内存款予以全额冻结,冻结金额为86,000.00元整,冻结期间不准任何人支取动用。(冻结期限一年,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