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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与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彦东,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1640号原告魏彦东,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法定代表人陈百茹,董事长。原告魏彦东与被告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卓百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卓百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彦东诉称:2015年12月6日我与佳卓百新公司在其实际办公地(大兴区天宫院绿地启航国际12号楼6层11号房间)口头约定,我为佳卓百新公司安装大兴区庞各庄镇众美城旁的金手勺餐馆玻璃隔断和不锈钢门,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17000元整,2015年12月29日,我工作全部结束,经佳卓百新公司验收合格,至此佳卓百新公司先后共向我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共10900元,剩余6100元尾款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佳卓百新公司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6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佳卓百新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魏彦东与佳卓百新公司在其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绿地启航国际12号楼6层11号房间达成口头约定,魏彦东为佳卓百新公司位于大兴区庞各庄镇众美城旁的金手勺餐馆玻的璃隔断和不锈钢门进行施工,材料费、人工费共计17000元。2015年12月29日,魏彦东完成了全部施工工作,已经交付使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魏彦东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现场照片,证明工程是其做的,还有签订合同的位置。证据2、银行对账单。证明佳卓百新公司给我支付工程款都是通过李新征的帐户打到我的帐户。证据3、2016年5月1日录音,2015年6月22日的录音,证明佳卓百新公司欠其款6100元,其去劳动局反映过,当时佳卓百新公司的李新征说是欠的是材料费用,不是工人工资,劳动局不管。劳动局建议到法院解决,李新征承认欠钱,也对数额未提出异议。魏彦东提出其是通过陈百岁(李新征的小舅子),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从佳卓百新公司拿活,陆续干了几个小活,也是陆续给结款,都是通过李新征的账户打到其账上,但是最后这个活就是金手勺这个活,就欠6100元一直没有给,每次打电话都说给就是一直不给。申请证人陈×出庭作证证明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银行对账单、录音、证人证言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佳卓百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通过魏彦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现场照片、录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魏彦东实际为佳卓百新公司位于大兴区庞各庄镇众美城旁边的金手勺餐馆玻璃隔断和不锈钢门进行了施工,佳卓百新公司尚欠劳务费6100元,对魏彦东要求佳卓百新公司给付劳务费6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彦东劳务费六千一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佳卓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