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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8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特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特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375号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在法定代表人:党志刚,总经理。被告: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一号路西。法定代表人:阮克胜。被告: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特耐分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侯家庄。负责人: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特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蒲白矿务局煤化运营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