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倩与李文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李文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791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张高敏。被告:李文博。原告张倩诉被告李文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张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卢丹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华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