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倩与李文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李文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791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张高敏。被告:李文博。原告张倩诉被告李文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张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卢丹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华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