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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戴顺友,戴顺富与车兰,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友,戴顺富,阎锐,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578号原告:戴顺友,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戴顺富,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阎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车兰,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顺友、戴顺富诉被告阎锐、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顺友、戴顺富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戴顺友、戴顺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