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戴顺友,戴顺富与车兰,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友,戴顺富,阎锐,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578号原告:戴顺友,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戴顺富,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阎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车兰,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顺友、戴顺富诉被告阎锐、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顺友、戴顺富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戴顺友、戴顺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