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与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658号原告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经营者刘欢欢,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辉,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生,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长安路中段锦绣花园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6325238M。法定代表人辛海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与被告河南雄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河区艺科办公用品商店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雯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