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佳俊汽车修理厂与吕贵宝修理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佳俊汽车修理厂,吕贵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佳俊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号。经营者:张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贵宝,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佳俊汽车修理厂因与被上诉人吕贵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佳俊汽车修理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丛海彬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米沧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