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肖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肖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0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姝,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哲,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肖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军信用卡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肖军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肖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