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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穿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穿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292424-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穿梭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478-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杉立路88号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邵嘉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穿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穿梭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款222191.34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州力欧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