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景和村。机构代码:063394676。法定代表人:程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胜利路183号。机构代码:055472136。法定代表人:刘红喜,该公司总经理,。依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