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杨凤海等上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海,中都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海,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都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A区世纪科贸大厦B座2108室。法定代表人:刘代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宝利,社长。上诉人杨凤海、中都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府村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都人安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杨凤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都人安公司、杨凤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都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凤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中都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元(已交纳),由杨凤海负担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