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何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77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022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3的存款人民币1478364.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