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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蔡辉与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36号原告:蔡辉。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驰云路9号(旧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辉与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辉��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