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蔡辉与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36号原告:蔡辉。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驰云路9号(旧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辉与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辉��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