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孙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2016)辽13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佳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