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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志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志煌,男,1995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志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恋卿、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志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洪志煌与陈某1、刘某等人在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滨海之夜KTV208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洪志煌因对陪酒人员李某艳实施强制猥亵遭到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制止,便用手掌打中张某右脸一下,致张某受伤。接着,被告人洪志煌持啤酒瓶等物品打砸208包厢物品及二楼消防器材、玻璃等物品。后被告人洪志煌因得知陈某1在一楼大厅与KTV经理余某打架,便下楼与陈某1一起追打余某,期间,被告人洪志煌用拳头打中前来阻止的工作人员陈某4嘴部一下,致陈某4受伤,并持灭火器打中余某左脸部一下,致余某受伤。经鉴定:张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4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面部创伤、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79元。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材料;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被告人洪志煌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志煌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洪志煌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洪志煌与朋友陈某1等人在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滨海之夜KTV208号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洪志煌因强制猥亵该酒店女服务员李某2而遭到同为该酒店服务员的张某等人制止,被告人洪志煌便用手打中张某右脸部,后又持啤酒瓶等物品打砸208号包厢物品及二楼消防器材、玻璃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洪志煌得知陈某1在一楼大厅与该KTV经理余某吵架,便下楼与陈某1一起追打余某,并拳打上前阻止的该酒店工作人员陈某4嘴部,又持灭火器打中余某脸部。经鉴定:张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4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面部创伤、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79元。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洪志煌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志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洪志煌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洪志煌到案经过的证明、本院对被告人洪志煌犯强制猥亵罪定罪判刑的(2016)闽062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公安局相关行政处罚材料,证人刘某、李某1、茅某、陈某2、陈某3、陈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某4、余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志煌公然藐视法制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579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洪志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志煌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志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代理审判员  林小香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