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磊与尹金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尹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证件号码411102198304241519。被执行人尹金平,地址漯河市源汇区。王磊与尹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二初字第4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金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金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金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