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灵申请执行王柯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灵,王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灵,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柯兵,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刘灵依据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沈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柯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锦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