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成金与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金,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3行初118号原告黄成金,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767-6。法定代表人陈天堃,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金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黄成金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将相应款项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局。审 判 长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