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5民初1552号原告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织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1656M。法定代表人张敬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焕昌,贵州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法定代表人刘富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和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升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