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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与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119-1号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群英工业园特*号。法定代表人:罗长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东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荣珍,董事长。担保人:罗长敏,女,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一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706144022.担保人:严永明,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一路**号*栋*单元****室,系罗长敏配偶,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7********。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诉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对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6227.7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罗长敏、严永明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0号恒大华府C区1栋1单元10层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4002676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永明金属结构加工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227.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严永明、罗长敏名下的,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0号恒大华府C区1栋1单元10层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4002676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怡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