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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章国昌、邓国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昌,邓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601-2号申请执行人章国昌,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邓国乾,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章国昌与被执行人邓国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国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国昌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0000元,尚欠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邓国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国昌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6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