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苏州伊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苏州伊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78号原告:周丕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伊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支英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苏州伊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现原告周丕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