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玉章与陈圣忠、陈玉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章,陈圣忠,陈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廖玉章,男,汉族,1932年4月2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圣忠,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陈玉敏,女,汉族,1970年7月2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2014)丛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2664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17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鸿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