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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丰敏与被告游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丰敏,游忠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民初2804号原告曹丰敏。委托代理人张永芬,系原告曹丰敏之妻。支持诉讼机关: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游忠祥。原告曹丰敏与被告游忠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成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忠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丰敏诉称,原、被告从2015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2015年4月到被告游忠祥所承包的工地务工。2015年10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游忠祥欠原告曹丰敏工资款共计19,000元,被告游忠祥于当日向原告曹丰敏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丰敏做工工资共计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此款于2015年11月20日前付清,欠款人;游忠祥。2015年10月4日签。”后经原告曹丰敏多次催收后无果。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游忠祥立即支付曹丰敏工资款19,000元被告游忠祥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丰敏在2015年4月初到被告游忠祥在甘孜州八美镇道孚县的工地务工。2015年10月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游忠祥欠原告曹丰敏工资19,000元,并由被告游忠祥向原告曹丰敏出具19,000元的工资欠条一份,约定被告游忠祥应在2015年11月20日前付给原告曹丰敏工资19,000元。被告游忠祥至今未给付原告曹丰敏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芬的陈述,原告方出具的欠条原件,以及庭审记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其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游忠祥欠原告曹丰敏工资19,000元,有被告游忠祥向原告曹丰敏出具的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忠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曹丰敏工资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游忠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思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