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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481号原告:何某,女,1970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男,1972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