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利霞、王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霞,王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83号申请人李利霞,系王学文之妻。申请人王娜,系王学文之女。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利霞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