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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蕊与刘建聪、肖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蕊,刘建聪,肖明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161号原告李蕊,女,汉族,1999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黄水乡。法定代理人蔡林春,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系李蕊母亲,住西昌市黄水乡。被告刘建聪,男,汉族,1998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中坝乡。被告肖明礼,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中坝乡。委托代理人游潘念,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蕊诉被告刘建聪、肖明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