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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郧县汇金工贸有限公司与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汇金工贸有限公司,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郧县汇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郧县汇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郧县凯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郧县汇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