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毕财、陈艳龙与温成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毕财,陈艳龙,温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毕财,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陈艳龙,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毕财,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温成亮,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毕财、陈艳龙与温成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25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