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仁杰与孙丽春、章素春、德化县玉馨陶瓷研究所、陈道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仁杰,孙丽春,章素春,德化县玉馨陶瓷研究所,陈道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仁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春,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审被告:章素春,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原审被告:德化县玉馨陶瓷研究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开发区。负责人:孙仁杰,该研究所投资人。原审被告:陈道习,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上诉人孙仁杰因与被上诉人孙丽春、原审被告章素春、德化县玉馨陶瓷研究所、陈道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仁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仁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由上诉人孙仁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余卓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秋韵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