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振来与胡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697号原告钟振来,男,汉族,1975年1月3日生,住崇义县。被告胡富强,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生,住信丰县。原告钟振来诉被告胡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钟振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钟振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清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娟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