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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彩凤与王闫欣、王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凤,王闫欣,王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被执行人王闫欣。被执行人王闫明。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王闫欣、王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闫欣、王闫明的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经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闫欣、王闫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