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二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民委员会等与孙培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二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义和村民委员会,孙培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77号之一原告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二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义和村民委员会。被告孙培芝,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二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义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培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二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民委员会、寿光市古城街道义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9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李清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