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节彦与王进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节彦,王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李节彦,农民。被执行人王进德,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节彦与被执行人王进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