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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超与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262号原告:王超,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西路第四工业区北四巷4号2楼D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05041534。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超与被告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