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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宣得俊与杨冬芬、吕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得俊,杨冬芬,吕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宣得俊,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因始县陈集乡华岗村小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09157526。被执行人:杨冬芬,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冯家村汇头陈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312281822。被执行人:吕昌,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冯家村汇头陈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58100418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得俊与被执行人杨冬芬、吕昌[(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3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冬芬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82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48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