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证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XINHONG”轮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XINHONG”轮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证保3号申请人: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晨皓,公司职员。被申请人:“XINHONG”轮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XINHONG”轮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产生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以情况紧急,“XINHONG”轮开航离开防城港后将永远无法取得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规范以及光船租赁合同;航海日志;甲板日志;船方在装货港就货物品质向发货人提交的货物品质抗议信以及涉案货物的大副收据等海事证据材料进行保全。2016年9月21日,申请人以已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上述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和解款,申请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已达到,因而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证据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名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和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