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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杜华均、毛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杜华均,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杜华均,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毛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杜华均、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