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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龙绪刚与周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绪刚,周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750号原告:龙绪刚,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龙绪刚与被告周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龙绪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绪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龙绪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