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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田先源与田承慧、温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先源,田承慧,温占晖,田永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983号原告:田先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田承慧,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温占晖,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田永丰,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本院在立案审查原告田先源诉被告田承慧、温占晖、田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田先源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按规定向本院提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长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卫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