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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曹桂生与朴某某、延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生,朴忠权,延吉市源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曹桂生,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朴忠权,男,1960年1月20日生,朝鲜族,现羁押于延吉市监狱。被执行人:延吉市源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忠权,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桂生与被执行人朴忠权、延吉市源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09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对(2015)延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