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富丽与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丽,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695号原告富丽。被告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21号4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黄群锋原告富丽诉被告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力迅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瞿忠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富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力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9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1960元,共计1315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5月6日,原告通过被告开设于天猫商城的力迅食品专营店先后购买美瑞克斯左旋肉碱胶囊4瓶(60粒装),单价299元,共计1196元。被告实际发货美瑞克斯左旋肉碱胶囊8瓶(30粒装)。上述产品中文标签载明:原产国为美国,配料为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微晶纤维素、甲基纤维素、单甘油硬脂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二氧化硅、海藻酸钠。经翻译,上述产品英文标签载明产品配料另含有硬脂酸、硬脂酸镁,而中文标签配料表未标注。涉案产品添加硬脂酸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硬脂酸镁使用范围的规定,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义乌力迅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网页订单、快递单、产品实物,且原告对收到的美瑞克斯左旋肉碱胶囊的规格与订单不一致未提出异议,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就原告实际收到的涉案产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硬脂酸镁使用范围为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涉案产品作为进口食品,其英文标签载明产品配料含有硬脂酸镁、硬脂酸,属于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而中文标签却不作标识,属于标注虚假内容。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原告将涉案8瓶美瑞克斯左旋肉碱胶囊(30粒装)退还被告,不能退还的按购买单价在退还的货款中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富丽货款1196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11960元,共计13156元。二、原告富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8瓶美瑞克斯左旋肉碱胶囊(30粒装)退还被告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应按购买价格在上述第一项货款中予以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义乌力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微信公众号“”